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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藏医药大学章程

[时间]:2025-01-27 [点击]:

西藏藏医药大学章程

序言

第一章总则5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7

第三章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9

第四章教职员工20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22

第六章财务与财产管理25

第七章学校标识与办学精神26

第八章28

序言

西藏藏医药大学(以下简称学校)是一所集医教研于一体的民族传统医药高等学府,是教育部批准的全国唯一单独设置的藏医药高等院校,是一所体系完备的藏医药学高等学校。是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藏医药人才培养模式改革试点”单位,教育部构建传统与现代相结合的藏医药现代高等教育体系与人才培养模式试验区,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重点学科单位。 藏医药学教育的办学历史可追溯到公元1696年的药王山利众院,是中国传统民族医药学办学时间最长的高等学府之一,历经328年变迁,始终保持中国藏医药文化教育的连续性,是中国传统民族医药高等教育发展的生动缩影。

学校前身是1983年成立的西藏自治区藏医学校和1985年成立的西藏大学藏医系。1989年,校系合并至西藏大学藏医学院,培养本科、专科及中专学生。1993年原国家教委批准单独设置药王山藏医学院。2001年,教育部批准更名为西藏藏医学院,2018年更名为西藏藏医药大学。

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秉承“厚德、勤学、笃行、利众”的校训,遵循“传承精华,守正创新”的办学理念,率先开启了中国藏医药学现代高等教育的先河,着力培养藏医药学高层次人才,为国家和区域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藏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干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成为全国藏医药高等教育重要基地、全国藏医药继续教育基地、藏医药科学研究的重要基地,藏医药文化传承重要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大学制度,保障学校自主办学,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西藏藏医药大学,中文简称藏医药大,藏语名称为:བོད་ལྗོངས་བོད་ལུགས་གསོ་རིག་སློབ་གྲྭ་ཆེན་མོ།,英文译名为:Xizang University of Tibetan Medicine,英文简称XUTM;学校网址为:http://www.XUTM.edu.cn/。

学校注册地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当热中路10号。学校有两个校区:药王山校区(拉萨市城关区当热中路10号)和善见城校区(拉萨市城关区教育城圣陶南路90号)。

第三条 学校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举办,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主管,作为区局共建高校,同时受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业务指导。

第四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学校秉承“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办学理念,以继承、发展、弘扬藏医药学,传承和创新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为育人任务,以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高素质藏医药人才为育人目标,开展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活动。

第六条学校立足西藏,服务全国,坚定不移地走以传承创新为主导的教学研究型民族医药大学发展道路;坚定不移地走与国家和区域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相结合的建设道路。

第七条 学校的教育分为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教育形式。全日制学历教育是学校的主要教育形式,以本科生和研究生教育为主,非学历教育以继续教育为主。

第八条 学校根据藏医药学科专业特点和人才优势,坚持以教学为中心,优化学科专业建设,全面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以医疗保障教学,附属医院面向全社会开展医药卫生保健服务,推进科教医融合发展。

第九条 学校大力弘扬“厚德、勤学、笃行、利众”的校训精神,着力营造崇尚德行、勤奋好学、勇于实践、服务大众的校园文化。

第十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内外交流与合作,为促进教育现代化、推动藏医药走向世界做贡献。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一条 自治区党委、政府依法对学校进行领导、指导、监督和规范,指导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供和保证学校办学条件和环境,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对学校事业发展给予关注、指导和支持。

西藏自治区教育厅依法支持学校事业发展,为学校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教育资源配置,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十二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举办者同意,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和管理,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接受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学校享有以下办学权利:

(一)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二)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教学修业年限,颁发学业证书;

(三)按照国家学位制度规定授予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四)根据人才培养需要,自主制定培养计划,开展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和教学设施建设;

(五)根据学校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和社会服务;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

(七)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三条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发展与安全稳定,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二)坚持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将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学校各项工作的生命线;

(四)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评估,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五)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完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六)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七)维护教职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管理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西藏藏医药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学校按照“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和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议议事决策制度,坚持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化大学制度。

第一节 学校党委

第十五条 学校党委委员由中国共产党西藏藏医药大学委员会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是学校党员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履行党章和党内法规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行使对学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权,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的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和《西藏藏医药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宣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进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管理与服务中的重大事项。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员;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领导权、管理权和话语权,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信念。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平安校园建设;

(六)加强校园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产生,依法履行其职责。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第十六条 中国共产党西藏藏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由学校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依据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西藏藏医药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以下简称监察专员办公室)作为自治区监委派驻机构,依据自治区监委授权履行监察职责,与学校纪委合署办公,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或党内其他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要把处理特别重要或复杂的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的结果,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第二节 校长

第十七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产生,由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任命,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和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定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医疗服务,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西藏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努力建设一流藏医药大学;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各类合法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十一)校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指定的副校长代行校长职责。

第十八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履行职责的基本形式。校长主持校长办公会,按照《西藏藏医药大学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三节 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 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校长定期或不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节学术委员会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主持开展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和章程组建、运行。学术委员会主任一般由不担任行政职务的资深教授担任。

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学术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审议科研计划方案,审议推荐科研项目,审查评定科研成果;

(三)讨论审议校内科研机构设置;

(四)制定学术规范,维护学术道德,处理学术纠纷等事项;

(五)完成校长委托的其他学术事项;

(六)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节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由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开展工作。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法律和有关规定审议学校学科、专业的设置和调整;

(二)作出批准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决定;

(三)负责提名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人员名单,报西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批准;

(四)制定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和办法;

(五)作出撤销已授学位的决定,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六)其他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教学指导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学校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指导机构。

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人才培养规划、人才培养质量监控、教育教学改革等重大议题及相关政策与措施进行研究与论证,并提供指导性意见;

(二)研究并论证专业设置和调整,审议关于制(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大纲的原则意见,并监督实施;

(三)指导建立并完善学校教学质量标准和监控体系;对影响教学质量的问题进行专题研讨,提出解决方案;

(四)审议并确定有关教学建设与教学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五)审议学校实验室和校内外实习实训基地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

(六)审议各类教学成果奖、教学奖励、教学竞赛、教育研究课题的推荐和评选工作;

(七)审议并确定学校年度教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教学工作计划;

(八)裁定有关教学责任事故、教学工作考核及教学评估中的争议;

(九)审议学校投入的教学建设经费的使用情况;

(十)审议由三分之一以上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联名提出的教学发展方面的重要议题;

(十一)讨论由校长委托的其他教学事宜,提供咨询建议。

第七节群团组织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团委、妇联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

第二十四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按照各自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八条管理、教辅机构和附属单位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政职能机构、直属机构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

第二十六条 学校图书与信息网络中心、实验标本中心、博物馆、档案室等公共服务机构为教职员工和学生提供服务,为教育教学、科学研究、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开展提供条件。

第二十七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藏药有限公司(藏药厂)为学校参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股东间相关约定独立运营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西藏藏医药大学附属医院是学校直属事业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并行使其教学实践、医疗服务职能。

第二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系(部)二级管理体制。系(部)是学校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三十条 系(部)根据学校的规划、规定或授权,制定本部门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及教育教学计划;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提出年度招生计划;建议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决定本部门人员的聘任与管理;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系(部)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的决策机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系(部)主任、副书记、副主任组成。党政联席会议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系(部)发展规划、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思想政治工作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事项。

党政联席会议由系(部)党总支书记、系(部)主任、副书记、副主任共同召集。根据会议内容确定会议主持人,涉及思想政治工作、干部选拔任用等事项的,由系(部)党总支书记主持,除此之外由系(部)主任主持。

第三十二条系(部)主任是系(部)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系(部)的行政事务行使管理权。系(部)定期向本部门全体教职员工报告工作。

第三十三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本部门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在本部门的贯彻执行,支持并监督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

第三十四条 独立建制的重点实验室等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相应的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相应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等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可与外界缔结协议,联合设立组织机构,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与技术开发、社会实践等活动。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举办者同意,可设置、变更或者撤销学校的下设部门或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的职能。各部门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全校师生员工提供优质服务,构建精细化管理模式。

第四章教职员工

第三十七条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组成。

第三十八条学校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三十九条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解聘、晋升、奖惩的依据。

第四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员工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教职员工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学校依法建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二条 教职员工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劳动报酬、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教职员工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规定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三)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爱岗敬业,勤奋工作,恪尽职守,完成规定的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岗位要求的工作任务;

(四)大力弘扬和践行教育家精神,尊重和爱护学生,保护学生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五)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教师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努力创造科学新知,传播先进思想,培育精英人才。

学校维护学术民主和学术自由,为教师开展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学校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

第五章学生及校友

第四十五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四十六条 学生除享有宪法、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权利外,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锻炼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各项素质;

(三)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四)申请国家、省级、校级及社会各级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六)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按规定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述或依法提出诉讼;

(八)享有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生除履行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外,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坚决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

(二)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遵守学校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四)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五)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七)履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护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五十条 学校关怀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二条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学位。

第五十三条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支持和保障由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学生会委员会和研究生会委员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 在学校接受培训、成人教育、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五十五条校友是指在校学习三个月以上,毕业、结业或肄业的人员;在学校短期培训人员;在学校工作过的教职工;学校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客座教授、兼职教授;援藏干部人才;柔性引进人才;经学校校友会批准,获得校友会会员资格的个人。学校以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发展。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校友会。校友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其宗旨是团结、依靠和凝聚海内外校友的力量,为学校建设发展和广大校友服务。校友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友成立校友分会。各校友分会作为校友总会的分支机构,接受校友会的指导。

第五十八条学校依法成立教育基金会,接受社会机构、组织及个人自愿无偿捐赠其有权处置的合法财产,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科学安全使用资金。学校教育基金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其章程行使职权。

第六章财务与资产管理

第五十九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以增加办学资源。

第六十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设节约型校园。

第六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制度和审计监察制度,完善监督机制,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校有知识产权。

第六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并大力防范经营风险,维护各类资产安全。

第六十五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务体系,为学生和教职员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学校标识与办学精神

第六十六条学校标识为圆型,外环为汉、藏、英三种文字的学校名称,内环下方为黄、蓝、红、绿四种颜色,上托莲花。内环上方为雪山,三条河流从雪山左、中、右蜿流而下,汇聚成大海。大海中有一钵,钵内为藏药之王尊胜诃子。明亮的天空中同现太阳、月亮、星星。

第六十七条校徽是教职员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长方形证章。教职工佩用校徽为红底黄字,学生佩用校徽为蓝底黄字。

第六十八条 校旗设计为蓝底白字,中央印有“西藏藏医药大学”字样,左上方配以彩色校标。用代表知识的蓝色与代表医德高尚的白色相结合,寓意为西藏藏医药大学传承圣洁医道、播撒济世丹心。

第六十九条 校歌是《生命源泉》。表达西藏藏医药大学传承藏医药文化、培育藏医药英才的使命,抒发师生对国家、民族和社会的责任感。

第七十条校训为“厚德、勤学、笃行、利众”,办学理念是“传承精华,守正创新”。

第七十一条 校庆日是9月3日。

第八章

第七十二条 本章程经向学校党委征求意见、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由学校党委会审定,报西藏自治区高校章程核准委员会核准。

第七十三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冲突时,以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为准。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管理规定、办法及实施细则等均应该符合章程精神,不得与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五条本章程如需修订,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经校长办公会审议,由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进行修订。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长办公会提议,经学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进行修订。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西藏藏医药大学办公室

2025年1月27日